港澳居民在南沙创业有哪十大补贴?
一、落户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在南沙区实际办公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港澳青创企业于申报前1年内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实缴资金用于企业主营业务流转,并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因非企业发展合理需求减少或转出申报补贴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对首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之日起首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迁入南沙区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权等均已迁入到南沙区),按照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奖补期限:
一次性。
二、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相关部门举办、出资或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②获得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赛事奖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大赛奖金高于5万元的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则配套奖励资金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3)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奖励一次。
4、奖补期限:
一次性。
三、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申报该项奖励前,推荐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
(2)推荐单位及被推荐项目应签订《项目推荐证明》(详见附件4),每个获奖的落地项目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2、申请对象:
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3、奖补标准:
按照每个推荐项目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奖补期限:
每年一次。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携项目入驻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以任何参股形式提供;
(3)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与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的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1)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配套奖励资金则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4、奖补期限:
一次性。
五、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租赁场地应在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内,且该租赁场地在申报期限内未享受财政租金类补贴。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
4、奖补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六、参展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应以“中国会展网”清单为准,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对参展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按照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奖补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满足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②企业申请奖励前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
③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获得的风险投资或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用于科研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以上;
(2)申报当年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或科研投入资金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奖补期限:
一次性。
八、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
4、奖补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九、担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实际担保费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为准;
(3)担保内容应与港澳青创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申请对象:
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
4、奖补期限:
一次性。
十、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购买或获得的企业保险仅限于港澳青创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保费支出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保险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记录为准。
2、申请对象:
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3、奖补标准:
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奖补期限:
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