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创业、就业等补贴政策
1、就业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按照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1.5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硕士6万元/人、博士12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3)奖补期限:一次性。
2、薪金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a.按港澳青年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b.以项目制在南沙区工作的执业港澳青年,按其在南沙区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最近6个月的月均应纳税合法所得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c.实际补贴金额以区税务部门出具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为准。d.与就业奖励可同时申领。
(3)奖补期限:每半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3、促进就业奖励。
(1)申请对象:促成港澳青年来南沙就业或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2)奖补标准:对引进并促成10名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5000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3)奖补期限:一次性。
4、招聘录用奖励。
(1)申请对象:招聘录用港澳青年的南沙区用人单位。
(2)奖补标准:对录用2名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1万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3)奖补期限:一次性。
5、实习奖励。
(1)申请对象: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学生。(2)奖补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3)奖补期限:一次性。
6、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的实习就业基地。
(2)奖补标准:每接收一名港澳青年学生给予2000元奖励,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3)奖补期限:一次性。
7、实习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
(3)奖补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职称提升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副高级职称2万元、正高级职称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奖补期限:一次性。
9、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按照获得每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0、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按照初级工0.5万元、中级工1万元、高级工1.5万元、技师2万元、高级技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1、落户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a.对首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之日起首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b.对新迁入南沙区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权等均已迁入到南沙区),按照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c.实缴出资额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2、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a.赛事奖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大赛奖金高于5万元的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b.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则配套奖励资金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c.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奖励一次。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3、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对象: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2)奖补标准:按照每个推荐项目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14、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a.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b.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配套奖励资金则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5、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16、参展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对参展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按照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17、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奖补期限:一次性。
18、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2)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19、担保费补贴。
(1)申请对象: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按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
(3)奖补期限:一次性。
20、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对象: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2)奖补标准: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奖补期限:一次性。
21、基地考核补贴。
(1)申请对象: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
(2)奖补标准:每年对当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青创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不予以补贴。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22、基地荣誉奖励。
(1)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2)奖补标准:按照申请奖励对应年限内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3)奖补期限:一次性。
23、住宿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24、生活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25、医疗保险补贴。
(1)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2)奖补标准:a.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b.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c.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同时申请。d.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3)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